农村消费“热得慢”与金融支持不足
时间: 2007/6/22 0:00:00 来源: 金融时报 浏览量: 242322 字体选择: 大 中 小
自2001年以来,吉林省农村居民消费倾向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06年农村平均消费倾向为50.89,较2001年下降2.55个百分点。另外,城乡消费差距进一步扩大。2001年吉林省城镇、农村居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之比为4.43:1,到2006年,两者之比扩大到5.86:1。目前,吉林省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4.8%,农村消费市场拥有极大的潜力,而农村金融服务与“三农”有着天然的联系,要改变农村消费“热得慢”的情形,有必要从农村金融视角“切入”“展开”。
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金融阻滞因素
吉林省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较慢、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城乡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落后、消费环境欠佳、农村居民消费偏好和习惯等因素是分不开的,但在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发展中也存在金融动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消费信贷支持领域金融主体单一。
金融产品创新意识缺乏,难以满足农村消费领域金融需求。吉林省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较为单一,农户贷款仍以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为主,对于市场型农户大额信贷需求以及广大农户的教育、医疗等需求难以满足。
农村消费信贷滞后,阻碍了农民即期消费的拓展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在开发专门的农村消费信贷产品方面显得较为乏力:一是在支持农村居民生活性消费方面缺少专门的消费信贷产品。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消费贷款主要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其他类消费贷款尚未形成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城市中广泛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消费信贷等对农村居民而言还很陌生。
促进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金融探索
(一)国外发展农村金融、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经验。
建立适应本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结构。一般来说,每个国家政府都要依据本国农业经济和农业金融发展总体状况和水平,组织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而且并不拘于某一种固定模式,呈现多元化、复合式的结构特征。如法国的发达信用社与政策性半官半民互助合作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建立的合作金融为主体、政府金融为补充的体系,美国的以商业金融机构及个人的信贷为基础,以农场主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的农村金融格局。
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和抵押担保体系。在抵押担保上,美国建立了健全的住房抵押保险机制和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英国住房信贷担保是消费领域特有的担保,由建筑协会、抵押公司、保险公司等特定机构为购买房屋长期抵押提供金融协助。
(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消费融资供给市场主体。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改变以往单一的资金供应渠道,为农村消费信贷源头注入活力。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服务功能,巩固和发展其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地位;鼓励农业银行积极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消费市场建设,开展对农村居民的个人消费信贷;放宽对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的限制,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消费;可选择一些地区,特别是特困地区、偏远山区,试点组建小额信贷组织,通过多种途径筹募资金,推动这些地区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发展;邮政储汇局应加快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扩大辐射面,争取将农村网点吸取的资金返还于农村居民。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和抵押担保体系,增强金融机构扩张农村消费信贷的安全感。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2006年正式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创建“信用村、信用户”活动为载体,建立宣传、防范、惩处结合的农村诚信建设机制。可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的信用数据分析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并实行双向授信。同时,应针对农户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形式的质押、抵押办法。
更新信贷营销观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及时转变观念,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来对待。一是要加大消费信贷宣传力度,探索建立新的沟通平台与沟通形式,如农村金融政策流动宣传车等。二是把握农村消费脉搏,切实改善金融服务。针对农村居民消费升级的实际需求,推出中**耐用消费品、教育、医疗、现代农业机械、建房及住房装修等特色的适销对路的消费信贷新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同时根据农村居民消费特点,为其提供灵活多样的期限和额度设置、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
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村居民消费的理性预期。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农业保险体系,成立隶属于政府的**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与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和竞争;组建**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亏损给予补贴���建立专项农业保险金,由税务、财政、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别负责征缴、管理和统筹使用。通过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分散农业风险,增强农村居民消费的理性预期,达到促进消费的目的。